商标许可

万维网联盟授予您使用W3C商标和服务标志(统称为“商标”)的权利,前提是您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。

条款和条件

  1. W3C商标的所有者必须明确标示为“万维网联盟”。例如,“W3C®是万维网联盟持有并在多个国家注册的商标。”
  2. W3C商标必须仅用于以下用途。
    1. 描述或引用W3C网站上列出的W3C规范、文档、软件或其他产品(统称为“W3C产品”),或者
    2. 描述实现了W3C产品所要求的功能和操作的非W3C产品。要求的功能和操作在规范中定义,通常根据[RFC2119]制定。产品或服务符合W3C规范的声明必须明确表示该声明是由您,即被许可方,而非W3C作出的。
  3. W3C商标的使用必须准确反映与W3C产品相关的“状态”。W3C文档的“状态”描述了产品开发的背景,包括发布日期、知识产权披露(如版权或专利条款)、位置(URI)、发布级别(笔记、工作草案、候选推荐标准、提案推荐标准、正式推荐标准),以及对W3C产品的未来预期。
  4. 商标不得用于表示任何形式的W3C认证、涉及W3C的官方地位,或除了表明满足上述要求(1-3)以外的任何与W3C的关系。
  5. W3C将审查W3C商标的使用情况,以确定是否符合这些条款和条件。
  6. 在任何情况下,W3C或任何受托人、董事、高级职员或员工均不对因使用W3C商标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类型的附带或间接损害承担责任,包括经济损失和利润损失,无论W3C是否被告知、是否有其他理由知道或实际上知道上述情况的可能性。

本许可协议不授予创建W3C商标修改版或衍生品的权利。

注意:某些W3C商标或图标的使用可能有其他未包含在本许可中的信息。请参阅“W3C标志和图标的使用”。关于本许可的问题,请发送电子邮件至site-policy@w3.org

参考资料

[RFC2119]

S. Bradner. RFC2119: Key words for use in RFCs to Indicate Requirement Levels.IETF Network Working Group. BCP: 14 March 1997. Category: Best Current Practice